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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6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部分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0,999,822.31元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涉及的诉讼部分开庭审理,尚未有审理结果,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2021年4月30日,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刚玻璃”)于《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中披露,公司收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共计50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起诉状,公司被诉金额合计22,057,938.88元。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05民初381-392、404-415、450-452、656号28案的诉讼材料,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28,941,883.43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78宗诉讼材料,累计金额50,999,822.31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崔振等78名原告

被告: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0,999,822.31 元;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0年4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原告共计78名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2020)粤05民初418-421、425-428号共8个案件已于8月11日开庭审理,其余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共78件,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合计50,999,822.31元。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有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积极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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