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涉融资事项的
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刚玻璃”)于2022年5月7日收到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3 号)(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融资情况进行说明:
一、所涉融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型材”)2021年度合计向合惠(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向新余澎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1.3亿元,金额合计2.3亿元,占公司2020年期末总资产的
23.23%。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苏州型材因生产经营需要,以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的方式向合惠(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短期融资,全年累计发生融资5次,累计融资发生额为1亿元,借款融资成本不高于年化12%。前述融资在2021年末余额为1亿元,截至本披露日已全部归还。上述债务存续期内,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以短期借款及货币资金科目进行列报和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借款主体 | 借款金额(万元) | 借款期限 | 放款时间 | 还款时间 | 会计处理及披露情况 | 有无合同纠纷 |
金刚玻璃 | 4,000.00 | 一年 | 2021-4-25 | 2022-4-18 | 短期借款/货币资金;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年报披露 | 履约完成,无纠纷 |
金刚玻璃 | 2,000.00 | 一年 | 2021-6-22 | 2022-4-14 | 短期借款/货币资金;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年报披露 | 履约完成,无纠纷 |
苏州型材 | 700.00 | 一年 | 2021-12-17 | 2022-4-14 | 短期借款/货币资金;2021年报披露 | 履约完成,无纠纷 |
苏州型材 | 800.00 | 一年 | 2021-12-20 | 2021-4-14 | 短期借款/货币资金;2021年报披露 | 履约完成,无纠纷 |
苏州型材 | 2,500.00 | 一年 | 2021-12-27 | 2021-4-14 | 短期借款/货币资金;2021年报披露 | 履约完成,无纠纷 |
2、2021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苏州型材因生产经营需要,通过短期信用借款的方式向新余澎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短期融资,全年累计发生融资4次,累计借款发生额为1.3亿元,借款融资成本不高于年化12%。前述借款在2021年末已归还1.28亿元,截至本披露日已全部归还。上述债务存续期内,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以短期借款及货币资金科目进行列报和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借款主体 | 借款金额(万元) | 借款期限 | 放款时间 | 还款时间 | 会计处理及披露情况 | 有无合同纠纷 |
金刚玻璃 | 7,000.00 | 一年 | 2021-3-4 | 2021-3-31归还5000万元 2021-4-25归还2000万元 | 短期借款/货币资金;2021年一季报披露 | 履约完成,无纠纷 |
金刚玻璃 | 1,000.00 | 一年 | 2021-4-9 | 2021-4-25 | 短期借款/货币资金 | 履约完成,无纠纷 |
金刚玻璃 | 4,000.00 | 一年 | 2021-6-8 | 2021-8-3归还3800万元 2022-4-1归还200万元 | 短期借款/货币资金;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年报披露 | 履约完成,无纠纷 |
苏州型材 | 1,000.00 | 一年 | 2021-4-20 | 2021-4-25 | 短期借款/货币资金 | 履约完成,无纠纷 |
二、出借方的基本情况
1、合惠(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淑婷
注册资本:5,000万元
设立日期:2018-06-29
经营范围: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436号恒盛广场4号楼-9-8
2、新余澎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锦新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设立日期:2017-04-07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顾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项目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新城大道总部经济服务中心201室
三、出借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合惠(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和新余澎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具备相关业务开展资质,公司与其发生的融资交易根据市场化交易条件进行,其不构成《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上述融资交易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融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合惠(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及新余澎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融资是基于自身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需要进行的,缓解了公司的现金流和资金周转压力。上述融资交易的商业条款依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未来将根据重要性原则,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对同类型融资交易进行恰当披露和说明。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