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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光伏: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5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金刚光伏 公告编号:2023-050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及其整改情况

2020年4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公司出具〔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1)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导致2015年(半)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7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公司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导致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3)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导致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存

在重大遗漏;(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不当,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依据《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林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林文卿、林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庄大建、林仰先出具〔2020〕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对庄大建、林仰先分别采取10年、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处罚发生后,公司已及时缴纳上述罚款,且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涉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未在公司任职。

二、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1、关于对罗伟广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2018年12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罗伟广出具《关于对罗伟广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罗伟广持有的21,287,100股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9.86%,罗伟广直到2018年5月11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6月12日早间,罗伟广通过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被平仓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当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强制平仓减持罗伟广持有的1,722,1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97%,成交金额12,418,063.10元,距罗伟广披露减持计划不足十五个交易日。罗伟广前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

1.4条、第2.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对罗伟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充分沟通,并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37号监管函

2018年12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董事会出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37号《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罗伟广持有的21,287,100股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9.86%,罗伟广直到2018年5月11日才通过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但未披露前述股份冻结情况,公司直到2018年5月21日才披露更正公告。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前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前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相关人员的培训,并要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2018〕115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公司出具〔2018〕115号《关于对林文卿、林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1)未及时披露罗伟广所持公司股权冻结事项;(2)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披露不真实。林文卿、林臻作为时任代理董事长兼代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林文卿、林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林文卿、林臻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相关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4、〔2018〕116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出具〔2018〕116号《关于对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拉萨金刚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10月8日与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拟将持有的1,099.53万股、333.47万股公司股票质押给申港证券,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6.63%,但是拉萨金刚未及时将上述质押股份信息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拉萨金刚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拉萨金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拉萨金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5、〔2018〕117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公司出具〔2018〕117号《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1)未及时披露罗伟广所持公司股权冻结事项;(2)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披露不真实。公司前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十条的规定,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督促公司董监高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相关人员的培训,并要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6、〔2018〕11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罗伟广出具〔2018〕117号《关于对罗伟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1)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股份冻结事项;(2)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事项;(3)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罗广伟前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罗伟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罗伟广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要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7、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6号监管函

2019年1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拉萨金刚出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6号《关于对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函》,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2018年8月30日和2018年10月9日,拉萨金刚分别将所持有的10,995,262股和3,334,738股公司股份质押给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6.63%,拉萨金刚直到2018年10月19日才通过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拉萨金刚前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拉萨金刚充分重视前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前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充分沟通,并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8、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2020年3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拉萨金刚、庄大建、林文卿、林仰先、陈纯佳出具《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因(1)公司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与关联方拉萨金刚发生非经营性往来,构成资金占用和违规提供财务资助;(2)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对2015年至2017年的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属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原控股股东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7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林文卿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代行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财务总监林仰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

3.1.5条的规定,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大建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时任财务总监陈纯桂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林文卿、林仰先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拉萨金刚、庄大建、陈纯桂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警觉性和防范意识,严格杜绝资金占用、非交易性资金往来行为。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涉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未在公司任职。

9、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9号监管函

2020年3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庄毓新、梁艳媚、陈伟英、陈小卫、苏佩玉、林顺福、肖华、林臻出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9号《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以及存在关联方占用大额资金、大额非交易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庄毓新、梁艳媚、陈伟英、陈小卫、苏佩玉、林顺福、肖华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林臻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公司及前述人员充分重视前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警觉性和防范意识,

严格杜绝资金占用、非交易性资金往来行为。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涉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未在公司任职。10、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20号监管函2021年8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董事会出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20号《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因公司未及时就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3条的规定,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前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前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相关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及后续进展。

11、〔2022〕5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年5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公司、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出具〔2022〕53号《关于对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公司及子公司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2021年度合计向合惠(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向新余澎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1.3亿元,金额合计2.3亿元,占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总资产的23.23%,构成上市公司应进行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实,

就相关问题及时发布说明公告,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报送了相关报告。

12、甘证监函〔2022〕350号监管函

2022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公司出具甘证监函〔2022〕350号《关于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公司财务基础工作薄弱;(2)公司治理还需进一步规范;(3)公司关联交易大幅增加,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要求公司自收到监管函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对监管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分析,逐一进行了整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报送了整改回复。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没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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