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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水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刘建勇、杨静、梁金华

2019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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