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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伍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伍轨道交通装备(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华伍轨道交通装备(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伍轨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存在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华伍轨交提供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含本数)银行贷款或授信的担保或反担保。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川安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四川安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科技”)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存在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安德科技提供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含本数)银行贷款或授信的担保或反担保。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力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经审阅相关资料:江西力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华科技”)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存在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力华科技提供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含本数)银行贷款或授信的担保或反担保。

独立董事:付国章 、 刘 莹、 冯 华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6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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