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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伍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3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后认为: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方案及预案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编制的《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

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该报告是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的。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指定的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九、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公司拟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将所属公司部分生产设备出售给海通恒信并回租使用,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租赁期限为30个月,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租赁合同签署日市场利率情况决定利率水平。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独立董事:付国章 、刘 莹、冯 华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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