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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6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2020年上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对因履行2019年4月18日与漳浦县三星旅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而发生的交易补充确认为关联交易,本次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补充确认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福建医联康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必要的交易行为,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

苏伟斌

陈 菡

何 锐

蒋志翔

2020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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