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需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因履行2019年4月18日与漳浦县三星旅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而发生的交易补充确认为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为,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福建医联康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
苏伟斌
陈 菡
何 锐
蒋志翔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