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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暨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暨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系董事会综合考虑了公司当前经营情况、未来资金需求以及2021年半年度已实施完毕现金分红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提出的,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以及决策、执行、检查、监督的各个环节并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健康稳定运行。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意该报告的内容。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意见:致同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的职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本次续聘能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续聘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资金充裕,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且不会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2021年度将公司2017年与经营团队(少数股东)田斌等五人、富华宇祺签署的《增资协议书》中对富华宇祺后续经营业绩的约定由“确保本次增资完成后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三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10,500万元,2021年度、2022年度两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9,240万元”变更为“确保本次增资完成后2018年度至2025年度八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19,740万元”,对其他所涉上述内容的条款作相应变更。富华宇祺经营团队之一田斌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2021

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度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必要的、合理的行为。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与《监管要求》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存在两项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北京富华宇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宇祺”)的控股股东,为其在《神东大柳塔矿4G“一网一站”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履约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1,019,250.00元人民币,担保期限自《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签署生效日起至富华宇祺在《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

(2)鉴于宇祺(山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为富华宇祺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

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与中建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产品或服务购销事宜所签订的全部协议(或合同)的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提供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自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期限终止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起两年。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除以上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以上担保均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逾期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暨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同孝 何志聪 张 青 0

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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