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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我们作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控股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外,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尚处担保期内金额为115,000万元。

3、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财政部会计准则修订的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以其自有土地及厂房抵押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事项。

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展期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适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审批程序合法,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进行展期。

独立董事:刘俐君、张丽娟、程峰2019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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