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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芯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3年0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9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4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投资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第九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在上述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如有更新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八条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见附件3),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7日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附件1: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姓名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 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手机通信地址所属单位类别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填表说明: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3、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写获取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 此表如为公司自己登记则填写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 知悉内容信息依据主要针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情况。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进展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决策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签名人员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3:

保 密 承 诺 函

致: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任(单位) (职务) 。本人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公司章程》关于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的有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于贵司的非公开信息,在获得非公开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本人不买卖贵司证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贵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本人同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在具体事项需要时应贵司的统一安排与贵司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承诺人:

日 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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