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因为承接公司业务的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团队加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将不会影响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故我们一致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江曙晖 陈诺夫 刘晓军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