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问律师事务所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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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
有关事项
之
核查报告
2020年6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
有关事项之核查报告
致: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乾照光电”)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5月25日出具的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25号《关于对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问询函”)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核查报告(“核查报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核查报告。为出具本核查报告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股东资料、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与问询函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仅就问询函涉及的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报告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核查报告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应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应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一切足以影响本核查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应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3、对出具本核查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核查报告,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核查报告仅供公司就问询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问询函回复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核查报告如下:
问询问题1:报告期内,公司召开4次股东大会,投资者参与比例为16.47%至
27.15%;请结合上述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表决权委托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如否,请举证说明。
1.1 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认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 相关事实
1.2.1 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
根据乾照光电公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及提供的文件,截至2019年12月31日,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持股(及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 (万股) | 持股比例(%) | 有表决权股份数 (万股) |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 | 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远盛产业创新结构化私募基金(“正德远盛”) | 6,000 | 8.48 | 6,000 | 9.06 |
2. | 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 | 4,370 | 6.18 | 4,370 | 6.60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 (万股) | 持股比例(%) | 有表决权股份数 (万股) |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公司-正德鑫盛一号投资私募基金(“正德鑫盛”) | |||||
3. | 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卓丰”) | 2,098.7924 | 2.97 | 2,098.7924 | 3.17 |
4. |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通信托·紫金15号卓丰增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紫金15号”) | 1,429.9903 | 2.02 | 1,429.9903 | 2.16 |
5. |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通信托·紫金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紫金6号”) | 1,429.9871 | 2.02 | 1,429.9871 | 2.16 |
合计 | 15,328.7698 | 21.67 | 15,328.7698 | 23.15 | |
6. | 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烨实业”) | 7,560.3718 | 10.69 | 3,960.3718 | 5.98 |
7. | 王岩莉 | 955.3622 | 1.35 | 0 | 0 |
8. | 山西黄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行产业并购私募基金(“太行基金”) | 4,600 | 6.50 | 4,600 | 6.95 |
合计 | 13,115.7340 | 18.54 | 8,560.3718 | 12.93 |
如上表所述,根据乾照光电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正德远盛、正德鑫盛、福建卓丰、紫金15号及紫金6号为一致行动人,目前合计持有公司15,328.7698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6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5%,为乾照光电的第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
);南烨实业、王岩莉及太行基金为一致行动人,目前合计持有公司13,115.734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4%,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560.371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93%,为乾照光电的第二大股东(“第二大股东”)。
根据乾照光电公开披露的文件及说明,自2019年12月31日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分别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及所占公司股份比例未发生变化。
1.2.2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及提名情况
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金张育、商敬军、易阳春、梁川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诺夫、江曙晖、刘晓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现有董事会构成及提名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转让计划完成公告》,紫金6号已于2020年5月28日以4.68 元/股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4,299,871股(占公司总股本2.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转让给其一致行动人福建卓丰。该次转让完成后,紫金6号不再持有公司股份,第一大股东仍合计持有公司153,287,6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7%。
序号 | 董事姓名 | 职务 | 提名方 |
1. | 金张育 | 董事长 | 第一大股东 |
2. | 商敬军 | 副董事长 |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
3. | 易阳春 | 董事 | 第一大股东 |
4. | 梁川 | 董事 |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
5. | 江曙晖 | 独立董事 | |
6. | 陈诺夫 | 独立董事 | |
7. | 刘晓军 | 独立董事 |
如上表所述,乾照光电现有董事会成员中,除董事长金张育及董事易阳春由第一大股东提名外,其余董事均由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仅占董事会全体董事人数的2/7,且前述董事会组成自2019年至今未发生变更。
综上,乾照光电不存在第一大股东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况。
1.2.3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提供的文件,公司均依据《公司章程》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度共召开股东大会4次,其中,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参与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大会 | 第一大股东参与 表决情况 | 第二大股东参与 表决情况 |
1 |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均参与表决(代表股份数135,495,188股) | 太行基金参与表决(代表股份数46,000,000股) |
2 |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 均参与表决(代表股份数136,397,288股) | 未参与 |
3 |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紫金15号及紫金6号未参与表决(其他第一大股东合计代表股份数118,387,924股) | 未参与 |
4 |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均参与表决(代表股份数146,987,698) | 未参与 |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提供的文件,公司均依据《公司章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度共召开董事会8次,其中,各董事参与情况如下:
序号 | 董事会 | 董事参会情况 |
1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 |
2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6名(董事商敬军未出席) |
3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董事商敬 |
序号 | 董事会 | 董事参会情况 |
军对于全部议案予以反对) | ||
4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董事商敬军对所涉议案投弃权票) |
5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 |
6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 |
7 |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 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 |
8 |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 |
1.2.4 股东之间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表决权委托情况
根据乾照光电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除公司已披露的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各自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以外,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未与其他股东达成任何现行有效的一致行动约定安排或存在表决权委托等特别安排。
1.2.5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之规定,(1)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以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如本核查报告第1.2.1条及1.2.2条所述,公司第一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
21.6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3.15%,第二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18.5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93%。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成员中,除董事金张育及董事易阳春由第一大股东提名外,其余董事均由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公司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况;亦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能够在董事会议中直接作出通过或否决某项议案的情况。
如本核查报告第1.2.3条所述,公司均依据《公司章程》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赋予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均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独立董事(或受独立董事委托的独立董事)均参加了公司于2019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该等会议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1.3 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问询问题2:公司董事长金张育、董事易阳春、董事梁川目前在第一大股东或其关联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文辉曾担任高级投资经理职务;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层实际控制、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形,如否,请举证说明。
2.1 相关事实
2.1.1 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根据乾照光电披露的2019年度报告显示及提供的材料,公司董事金张育、易阳春、梁川在第一大股东或其关联方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任职董事姓名 | 第一大股东或其关联方 | 职务 |
1. | 易阳春 | 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2. | 董事长 | ||
3. | 苏州和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4. | 梁川 | 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委派代表 |
注1:2019年6月12日,福建卓丰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一致行动人苏州和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和聚鑫盛一号基金所持有的公司6,300,000股股份,受让后苏州和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和聚鑫盛一号基金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注2:根据福建卓丰出具的说明,梁川自2018年5月起担任福建卓丰委派代表,其根据福建卓丰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定履行职责,梁川非福建卓丰的实际控制人。
此外,公司董事长金张育历任和君集团董事长助理、投资经理、投资总监、资深合伙人,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苏州和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文辉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6年底期间任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于2016年8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符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任职要求。
2.1.2 公司不存在管理层实际控制、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形
根据乾照光电的《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文件,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公司现任董事可由股东大会免职,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可由董事会解聘。
根据乾照光电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核查,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职能部门,并且设立了董事会秘书及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此外,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重大规章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乾照光电公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及提供的文件,公司总经理蔡海防自2006年10月起在公司任职,历任营销部经理、公司营销总监、乾照科技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扬州乾照董事长、乾照科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乾照照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乾泰坤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西乾照执行董事、乾照半导体总经理。
根据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其系根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关职责,不存在与公司股东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况。
基于上述,乾照光电已经依法建立符合中国法律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健全的组织机构,并已经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根据前述制度选举/聘任产生,公司总经理系长期服务于公司的员工,乾照光电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形。
2.2 核查意见
基于前述,本所认为,乾照光电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形。
本核查报告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