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照光电”、“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 “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金张育、刘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0号)(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金张育、刘文辉:
经查,你们与自然人杨涛之间存在如下代持事项:一是金张育与杨涛于2017年12月签订备忘录,约定金张育在乾照光电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的其中50万股股票由杨涛实际出资,金张育代为持有。二是刘文辉与杨涛于2017年12月约定其在乾照光电员工持股计划中的80万份额由杨涛实际出资,刘文辉代为持有。
上述代持事项实际发生,你们作为乾照光电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在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中未诚实守信,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代持事项,导致乾照光电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2016年颁布)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公司相关主体高度重视《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改进、学习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将吸取本次经验教训,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职,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