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乾照光电股票代码: 300102
信息披露义务人1: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108号锐均大厦5P
信息披露义务人2: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3348(集群注册)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96号三盛滨江国际1#25F
信息披露义务人3:三盛资本管理(平潭)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如意路66号三盛国际海岸(一期)A区13#楼109商业服务网点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96号三盛滨江国际1#25F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表决权委托引起的权益变动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9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 9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1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7
备查文件 ...... 18
附表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9
附表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1
附表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3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和君正德、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鑫盛一号投资私募基金及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远盛产业创新结构化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
正德远盛 | 指 | 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远盛产业创新结构化私募基金 |
正德鑫盛 | 指 | 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鑫盛一号投资私募基金 |
福建卓丰、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三盛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三盛资本管理(平潭)有限公司 |
乾照光电、上市公司 | 指 |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增持 | 指 | 将所持有的乾照光电股票8,134.23万股(占乾照光电总股本的9.002%)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三盛资本,三盛资本接受上述委托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本报告书 | 指 |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君正德)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108号锐均大厦5P |
法定代表人 | 易阳春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194134801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 |
主要股东 | 易阳春(40%)、金张育(40%)、张志(10%)、李文明(5%)、陈苏(5%) |
营业期限 | 永续经营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君正德)董监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和君正德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职务 |
易阳春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长、总经理 |
张志 | 女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高曼 | 女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姓名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职务 |
陈苏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监事 |
3、和君正德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和君正德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卓丰)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3348(集群注册) |
通讯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96号三盛滨江国际1#25F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湖南省太力科商贸有限公司 |
出资额 | 40,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28MA2Y8LB88Y |
经营范围 | 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总部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股东 | 普通合伙人:湖南省太力科商贸有限公司(0.75%); 有限合伙人:三盛资本管理(平潭)有限公司(99.25%)。 |
营业期限 | 2017年5月17日 至 2067年5月16日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卓丰)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福建卓丰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职务 |
王琪 | 女 | 中国 | 中国 | 否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福建卓丰同时持有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盛教育”,股票代码:300282.SZ)27.20%股权。2022年9月,福建卓丰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三盛教育股份合计74,112,678股,占三盛教育总股本19.80%,该部分股份尚未完成过户。该次协议转让后,福建卓丰还持有三盛教育7.40%的股权。除此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盛资本)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三盛资本管理(平潭)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如意路66号三盛国际海岸(一期)A区13#楼109商业服务网点 |
通讯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96号三盛滨江国际1#25F |
法定代表人 | 林荣滨 |
注册资本 | 210,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28MA2YMR0W7T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以上均不含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等需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股东 | 三盛集团有限公司(100%) |
营业期限 | 2017-10-19 至 无固定期限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盛资本)董监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三盛资本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职务 |
林荣滨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执行董事 |
冯辉明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总经理 |
杨修串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监事 |
3、三盛资本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三盛资本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正德远盛、正德鑫盛与福建卓丰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君正德、福建卓丰为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三盛资本行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和君正德(为正德远盛及正德鑫盛的管理人,代两支基金签署)、福建卓丰与三盛资本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正德远盛、正德鑫盛和福建卓丰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8,134.2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三盛资本行使,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002%,三盛资本接受上述委托。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君正德和福建卓丰为一致行动人,正德远盛和正德鑫盛合计持有上市公司8,12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995%;福建卓丰合计持有上市公司6.2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7%;前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全部拥有表决权,合计持有9.002%的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正德远盛和正德鑫盛合计持有上市公司8,12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福建卓丰持有上市公司6.2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前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从8,134.23万股变为0股。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拥有表决权股数 (万股) | 拥有表决权股份占比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拥有表决权股数 (万股) | 拥有表决权股份占比 (%) | |
和君正德、福建卓丰合计 | 8,134.23 | 9.002 | 8,134.23 | 9.002 | 8,134.23 | 9.002 | 0 | 0 |
三盛资本 | 0 | 0 | 0 | 0 | 0 | 0 | 8,134.23 | 9.002 |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主要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2022年11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三盛资本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的相关签署方
甲一方(委托方):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远盛产业创新结构化私募基金
甲二方(委托方):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鑫盛一号投资私募基金
甲三方 (委托方):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托方):三盛资本管理(平潭)有限公司
甲一方、甲二方、甲三方合称甲方。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表决权委托
1.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所持乾照光电合计9.002%股份 (8,134.23万股,以下简称“委托股份”) 对应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1.2 甲方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受托方代表其行使委托股份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且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1) 召集、召开和出席乾照光电的股东大会;
(2) 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乾照光电董事、监事候选人等股东提议或议案;
(3) 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乾照光电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 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5) 法律法规或乾照光电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包括在乾照光电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1.3 前述表决权系全权委托,对乾照光电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权利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委托乙方行使该等权利的目的。
1.4 甲方确认,受托方根据其意愿独立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无需事先征求
甲方的意见。
1.5 双方确认,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能在未得到受托方同意的情况下主动减持或转让股份,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股份被动减持,则针对甲方持有的剩余委托股份仍然按前述约定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因乾照光电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增加持有了乾照光电的股份, 则前述新增的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同等归类于“委托股份”) 对应的委托权利也随之全部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1.6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就委托股份行使含投票表决权等在内的所有委托权利,亦不得委托除受托方之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撤销本协议第 1.2 条列示的委托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排除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或对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设置障碍。
2、委托权利的行使
2.1 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向乾照光电行使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委托权利, 受托方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另行取得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若因监管机关要求甲方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章或履行其他类似程序的,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 5日内配合完成。
2.2 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甲方及受托方应立即寻求与委托权利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2.3 受托方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乾照光电章程的行为。
3、协议的效力和委托期限
3.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3.2 本协议签署之同时,甲一方、甲二方、甲三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不再履行。
3.3 除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外,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委托期限为三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
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无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易阳春签署日期:2022年11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省太力科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
王琪
签署日期: 2022年11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盛资本管理(平潭)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林荣滨签署日期:2022年11月25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上市公司: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北路514号E栋
附表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股票简称 | 乾照光电 | 股票代码 | 30010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注册地 | 深圳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持股数量不变,但拥有表决权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表决权委托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8,128.00万股 持股比例:8.99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直接持股数量:8,128.00万股,持股比例:8.995%;持有表决权数量:0股,持有表决权比例: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2年11月25日 方式:表决权委托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 不适用 |
他情形
他情形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附表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股票简称 | 乾照光电 | 股票代码 | 30010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注册地 | 平潭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持股数量不变不变,但拥有表决权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表决权委托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6.23万股 持股比例:0.007%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直接持股数量:6.23万股,持股比例:0.007%;持有表决权数量:0股,持有表决权比例: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2年11月25日 方式:表决权委托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 不适用 |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附表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股票简称 | 乾照光电 | 股票代码 | 30010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三盛资本管理(平潭)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注册地 | 平潭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表决权委托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直接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持有表决权数量:8,134.23万股,持有表决权比例:9.002%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2年11月25日 方式:表决权委托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 不适用 |
他情形
他情形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