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5,000万元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加强与拓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及行业地位,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加快完成公司的产业布局,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资金的使用能够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合理的、必要的。本次部分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审议,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独立董事:何绪文、钟洪明、傅瑜、房坤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