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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独立董事关于投资设立租赁公司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4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设立租赁公司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西安达刚智新设备租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新合伙”)和西安达刚创智设备租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智合伙”)共同出资设立租赁公司是对公司业务的加强与拓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及行业地位,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协同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该项目的投资是合理的、必要的;本次公司使用1,050.00万元超募资金及1,050.00万元的公司设备进行实缴出资能够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审议,我们同意公司与智新合伙及创智合伙共同出资设立租赁公司,并同意公司本次使用1,050.00万元超募资金及1,050.00万元的公司设备进行实缴出资。

独立董事:何绪文、钟洪明、傅瑜、房坤

2020年6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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