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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0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修订对照表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修订)》的最新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方式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如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经董事会决定,在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但专项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修订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如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经董事会决定,在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修订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项账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项账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力、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项账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项账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力、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项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删除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修订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资金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序号变化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修订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序号变化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修订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修订第二十一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修订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修订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修订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七条序号变化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修订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修订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序号调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所列可用事项以外,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修订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所列可用事项以外,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和投入的时间,应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承诺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修订第三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和投入的时间,应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序号调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选定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后,方可提交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论证及决定程序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记录。 ……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就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发表意见。 ……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选定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后,方可提交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论证及决定程序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记录。 ……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发表意见。 ……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修订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的意见;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承诺相比,出现以下变化,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修订第三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承诺相比,出现以下变化,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
第三十九条序号调整第三十八条
新增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删除
第四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修订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三条序号调整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修订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修订第四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修订第四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十七条删除
第四十八条序号调整第四十六条
新增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履行职能职责;否则公司将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序号调整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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