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股东大会取消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延期履行赠予股份承诺的议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取消股东大会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延期履行赠予股份承诺的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取消该项议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闫晓田、李惠琴、王伟雄、凤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