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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2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刚控股”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58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35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9.10元。截至2010年8月5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5,785,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股款净额为人民币453,743,870.57元,其中超募资金为175,163,870.5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0)第8080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2020年12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资事项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潼关县富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潼关富源”)在华夏银行西安大兴新区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总裁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潼关富源(以下统称“甲方”)与华夏银行西安分行、华夏银行西安大兴新区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之一潼关富源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456000000730134。根据《关于潼关县富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之增资协议》要求,达刚控股分二期向潼关富源履行增资义务。首期增资款于潼关富源完成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1,302.235万元足额缴付至专户;剩余增资款于“潼关富源尾渣综合回收及无害化处理工程迁建项目”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投资方书面确认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1,302.235万元足额缴付至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潼关富源设备升级与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达刚控股《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乙方对外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潼关富源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达刚控股及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潼关富源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Email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明细。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应经协议主体各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经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及负责人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特此公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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