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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拟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议案资料,我们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2、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偿债能力,降低财务杠杆及风险,增强稳健经营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本次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类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建西控制,同时,公司董事傅建平、曹文兵为交易对方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表决,关联董事应在相应决策程序中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闫晓田、李惠琴、王伟雄、凤建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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