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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3: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0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六月

目录

第一节序言 ...... 4

第二节收购人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 5

一、财务顾问承诺 ...... 5

二、财务顾问声明 ...... 5

三、风险提示 ...... 6

第三节财务顾问意见 ...... 7

一、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7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方案 ...... 7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及诚信记录........8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 13

五、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 14

六、收购人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 14

七、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 ...... 14

八、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及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影响14九、收购标的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 14

十、收购人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行为........15十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及规范措施 ...... 16

十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 17

十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及规范措施 ...... 18

十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公司治理的影响 ...... 19

十五、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19

十六、关于不注入类金融、房地产类企业或资产的承诺 ...... 20

十七、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关联联关系..20十八、关于收购项目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的说明 ...... 20

十九、财务顾问意见 ...... 21

释义

除非本财务顾问报告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众公司、公司、乐视网3、被收购公司、挂牌公司

公众公司、公司、乐视网3、被收购公司、挂牌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致新云网、收购人致新云网企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收购系贾跃亭先生将其持有的公众公司60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4%)对应的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除财产性权利)委托给致新云网代为行使。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通过受托表决权的方式控制公众公司600,000,000股权益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15.04%。
收购报告书《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报告书、本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收购人财务顾问、博星证券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5号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博星证券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收购方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本财务顾问报告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行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第二节收购人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披露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在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收购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漏与收购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收购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出具本报告书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报告书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不构成对公众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书做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报告书仅供本次收购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报告书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三、风险提示

(一)截至本财务报告出具日,贾跃亭先生直接持有的乐视网3的856,739,530股股份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其中累计质押股份856,739,530股,占其直接持有股份总数100%。若贾跃亭先生被质押或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出现大幅度被动减持或司法处置,则乐视网3存在控制权变更风险。

(二)本次收购的方式为贾跃亭先生将其持有的公众公司600,000,00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非财产性权利授权给收购人行使,属于民事委托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委托行为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享有单方面终止委托代理的权利,虽然贾跃亭先生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了授权委托的终止情形,以及收购人承诺授权委托期内不单方面辞去受托、不向第三方转委托,但仍存在未来贾跃亭先生单方面终止委托或收购人单方面终止受托进而导致公众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三)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贾跃亭先生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存在对乐视网3未清偿负债和未解除担保等情形,贾跃亭先生承诺,将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督促关联方全力解决上述问题。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三节财务顾问意见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对收购人编制收购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以及对收购报告书所披露事实的查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收购人已向本财务顾问出具关于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承诺为本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提供的一切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收购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要求。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方案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本次收购目的是保持乐视网3现有经营团队对公司的稳定控制,以确保乐视网

各项业务的持续、积极、稳健发展。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二)本次收购的方案本次收购系乐视网3大股东贾跃亭先生将其持有的公众公司60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4%)对应的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除财产性权利)委托给致新云网代为行使。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持有公众公司股份。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贾跃亭先生。

本次收购完成后,致新云网持有60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4%)对应的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除财产性权利)。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致新云网,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晓伟先生、刘延峰先生、沙颖娜女士及王红光先生。本次收购完成前后,乐视网3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收购前本次收购完成后
持权益股份数数量(股)持权益股份数比例(%)持权益股份数量(股)持权益股份比例(%)
1贾跃亭856,739,53021.48%256,739,5306.44%
2致新云网00.00%600,000,00015.04%
3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23,882,3120.60%23,882,3120.60%
合计880,621,84222.08%880,621,84222.08%

注:贾跃亭先生持有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92.07%股份,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的方案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及诚信记录

(一)收购人提供了本次收购信息披露所要求的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收购人提交的收购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必备证明文件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本财务顾问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收购人已经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第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必备的证明文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核查

、收购人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名称致新云网企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323(天津全新全意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2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
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YKUJ9N
成立日期2020-3-25
经营期限2020-03-25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业务商务服务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泰合永诚企业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0%;泰合永信企业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乐融大厦

)收购人股权结构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3)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致新云网股东分别为泰合永诚企业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泰合永信企业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持股50%,因此致新云网无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天津泰合盈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泰合永诚企业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泰合永信企业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5%的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而间接控制致新云网100%权益股份。李晓伟、刘延峰、沙颖娜及王红光分别持有天津泰合盈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5%股权,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李晓伟、刘延峰、沙颖娜及王红光约定在对影响天津泰合盈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上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因此,李晓伟、刘延峰、沙颖娜及王红光为致新云网的实际控制人。李晓伟、刘延峰、沙颖娜及王红光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晓伟,男,1972年07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412901197207******,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6年11月至2019年2月,担任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生活家电事业部总监;2019年3月至今,担任天津智融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裁。

刘延峰,男,1987年06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13068419870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担任河北家兴易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经理;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担任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研发部负责人;2019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2020年5月至今,担任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沙颖娜,女,1979年05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110111197905******,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9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资金组高级总监。

王红光,男,1975年05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70202197505******,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2年3月至2018年8月,担任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19年9月至今,担任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

限公司朝阳分公司首席技术官(CTO)。

(4)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致新云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李晓伟执行董事、经理中国北京市朝阳区
沙颖娜监事中国北京市朝阳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致新云网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注册资本(万元)主营业务持股比例
1乐为互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0,000企业管理咨询100%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除天津泰合盈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外,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李晓伟先生、刘延峰先生、沙颖娜女士及王红光先生无其他对外直接投资控制的企业。

(5)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刘延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沙颖娜女士担任公司资金组高级总监,持有公众公司100股股份;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晓伟先生担任天津智融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乐视网3持有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25.11%股份)北京分公司副总裁;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红光先生担任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首席技术官。除此之外,收购人与公众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2、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人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且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两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3、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两年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相关)、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三)对收购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前,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关于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辅导,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公众公司规范治理、公众公司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接受辅导熟悉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了解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规范化运作公

众公司的管理能力;同时,本财务顾问也将督促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股转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

(四)对收购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的核查经核查,收购人不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五)对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

经查阅收购人的征信报告并获取收购人出具的承诺文件、经检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等,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人员名单或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除因公众公司多起诉讼纠纷,刘延锋作为公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法院关联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外,未发现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收购挂牌公司的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收购挂牌公司的情形。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前,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辅导,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公众公司规范治理、公众公司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接受辅导熟悉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了解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本财务顾问也将督促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

者相关约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本次收购系表决权委托,不涉及交易对价。

六、收购人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一)收购人的批准和授权2022年

日,致新云网股东会决定,同意接受贾跃亭先生关于乐视网

股份表决权的委托,同意成为乐视网

的控股股东。

(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七、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

本次收购系表决权委托,不涉及收购过渡期。

八、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及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影响

对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对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对公众公司及其他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九、收购标的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贾跃亭先生直接持有的856,739,530股股份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其中累计质押股份856,739,530股,占其直接持有股份总数100%。

致新云网承诺:“不将本次贾跃亭先生委托致新云网代理行使的公众公司60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4%)对应的表决权(除财产性权利)等股东权利转让和转委托给第三方行使,自致新云网股东会决议接受贾跃亭先生的授权委托之日起12个月内不单方面主动终止本次委托代理。”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沙颖娜女士持有公众公司100股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收购涉及的公众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十、收购人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收购人全资子公司期间买卖公众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买卖时间

买卖时间买入/卖出买卖数量(股)平均买卖价格(元/股)期末持有数量(股)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事实
2021年12月卖出40,314,8930.9130,110,7321
2022年1月卖出63,134,7200.68237,972,601
2022年2月卖出197,972,6010.5140,000,000

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中简称“本公司”)承诺如下:

“(一)上述股票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发生时未知悉本次收购事项,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是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乐视网3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乐视网3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纯属公司投资行为,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收购事项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内幕信息买卖乐视

网3股票的情形。

(三)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泄露本次收购有关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乐视网3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形。

十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及规范措施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致新云网,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晓伟先生、刘延峰先生、沙颖娜女士及王红光先生。为了保护公众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特此承诺:

“(一)人员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众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众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公众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众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公众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公众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公众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公众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十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经核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与被收购公司的交易情况如下:

1、乐视网3与乐为互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存在持续性关联交易,主要系房屋租赁业务产生。截至2022年5月末前二十四个月内(自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交易金额(销售)合计38.83万元。

2、截至2022年5月末前二十四个月内(自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乐视网3与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销售)共16,972.97万元(其中,因司法拍卖处置股权及商标产生的交易金额为16,938万元),(采购)24,020.18万元(其中,因有息债务产生的利息支出金额为23,873.95万元)。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系收购人最近24个月内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收购人已将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外转让。

3、截至2022年5月末前二十四个月内(自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乐视网3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销售)共1,587.81万元,主要系房屋租赁业务产生,(采购)186.39万元。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系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就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默契。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公众公司股东就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进行,满足公众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维护公众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十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及规范措施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经核查,致新云网成立于2020年3月,成立至今并未开展任何经营性业务。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维护公众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承诺

人与公众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1、承诺人所投资控股的公司不存在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情形。

2、承诺人承诺在成为公众公司控制方后,将对本企业/本人所投资控股的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相类似以及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形的公司采取资产出售、资产注入、剥离等措施,以避免与公众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3、除承诺人现已投资控股的企业外,将不以任何形式增加与公众公司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公众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公众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4、承诺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众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众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收购完成后,为维护公众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与公众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人已出具承诺,提出规范措施。

十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公司治理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保持乐视网3现有经营团队对公司的稳定控制,确保乐视网3各项业务的持续、积极、稳健发展,履行股东职责,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十五、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先生个人声明,贾跃亭先生个人对乐视网3不存在任何未清偿负债,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乐视网3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贾跃亭先生的关联方存在对乐视网3的未清偿负债和未解除担保情况,并已在乐视网3定期年度报告中公告。

贾跃亭先生承诺:“将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督促关联方全力解决上述问题。”

十六、关于不注入类金融、房地产类企业或资产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

“(一)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公众公司,除公众公司现有的上述私募基金、类金融相关业务外,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二)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如因承诺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对公众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十七、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关联联关系

经核查,除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的各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八、关于收购项目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的说明

博星证券在本次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情形。

收购人除聘请本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要聘请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九、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签署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市场诚信状况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相关承诺的实力,其对本次交易承诺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公众公司、中小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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