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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仁药业: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华仁药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国勋联系电话:010-57385764
保荐代表人姓名:武健联系电话:010-5738576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 健全规章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1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2
(2)培训日期2018年4月11日; 2018年12月2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再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结合相关案例,重点对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专题讲解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一)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1.广东永裕、永裕恒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了避免广东永裕、永裕恒丰及其关联方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广东永裕和永裕恒丰分别作出了相关承诺如下:本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未来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仁药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承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未来控制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其他未来受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华仁药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未来成立的公司和其他受本企业控制的公司)获得任何商业机会与华仁药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华仁药业,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华仁药业;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由此给华仁药业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
2.广东永裕、永裕恒丰关于避免及规范潜在关联交易的承诺: “广东永裕、永裕恒丰及其关联方未来将尽可能避免及规范潜在的关联交易,广东永裕和永裕恒丰分别作出了相关承诺如下:不利用自身华仁药业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华仁药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未来控制的公司优于市场第三者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华仁药业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于华仁药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杜绝本企业未来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华仁药业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华仁药业不适用
违规向本企业及本企业未来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企业未来所控制的企业不与华仁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保证:(1)督促华仁药业按照法律、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2)遵守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华仁药业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仁药业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华仁药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如果本企业及未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所作承诺并由此给华仁药业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广东永裕、永裕恒丰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广东永裕和永裕恒丰承诺如下:(1)人员独立: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薪酬;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2)资产独立: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完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3)财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保证上市公司能够做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4)机构独立: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不适用
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结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5)业务独立:保障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性。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
(二)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1.梁福东先生(公司股东华仁世纪集团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1、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与华仁药业不存在任何同业竞争;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任何与华仁药业目前或将来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华仁药业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华仁药业将来扩展业务范围,导致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与华仁药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按照如下方式消除与华仁药业的同业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如华仁药业有意受让,在同等条件下按法定程序将竞争业务优先转让给华仁药业;(4)如华仁药业无意受让,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本人承诺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华仁药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华仁药业相竞争的业务;5、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华仁药业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6、本人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也遵守以上承诺。7、如本人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本人承担由此给华仁药业造成的经济损失。8、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华仁药业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不适用
2.公司股东华仁世纪集团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1、目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仁药业不存在任何同业竞争;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不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华仁药业经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华仁药业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3、对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或间接控股公司),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公司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华仁药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与华仁药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华仁药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华仁药业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华仁药业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华仁药业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持有华仁药业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其效力至本公司不再持有华仁药业的股份满两年之日终止。”不适用
3.公司股东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1、目前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与华仁药业不存在任何同业竞争;2、对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确保其履行本《承诺函》项下的义务;3、如本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本公司承担由此给华仁药业造成的经济损失。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不再作为华仁药业的股东;(2)华仁药业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华仁药业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不适用
4.控股股东广东永裕、永裕恒丰承诺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 “1、本公司承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公司根据不适用
公司2017年度配股方案获得的配售股份,并承诺用于认购配售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2、本公司承诺若公司配股方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整,本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配股方案以现金形式全额认购可获配售股份。3、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认购承诺,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5.广东永裕、永裕恒丰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二)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三)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配股发行证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不适用
6.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六)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配股发行证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不适用
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7.实际控制人周希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作为华仁药业的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周希俭作出如下声明、承诺和保证: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华仁药业的股份并作为华仁药业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现在和将来均不会采取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仁药业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本人亦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华仁药业及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华仁药业的股份并作为华仁药业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对于本人控制的除华仁药业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人相同的避免同业竞争义务;如因国家政策变化、业务整合调整等原因导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华仁药业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业务之间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产生同业竞争时,本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华仁药业、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以维护华仁药业利益。 本承诺函构成对本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华仁药业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适用
(三)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1.实际控制人周希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若华仁药业取得保健食品类的直销经营许可证,本人将确保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本人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华仁药业相同的业务。”不适用
2.控股股东广东永裕、永裕恒丰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增持完成后,不会改变对公司目前的控制情况。2、拟增持股份比例:上述增持主体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3、增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4、资金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来源:增持主体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5、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6、拟增持方式:根据资本市场情况,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国勋 武 健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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