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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仁药业:《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0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根据2019年4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2019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条款号原条款修改后的条款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青岛市或公司选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青岛市或公司选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每届董事会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特此公告。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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