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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刘国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2019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2019年,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7次、股东大会7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或按要求进行了通讯表决,列席了股东大会,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会议相关资料,与公司董事、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用自己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判断,审慎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2019年度,本人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出具了书面意见:

1、在2019年2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在2019年3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实际控制人延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在2019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继续推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在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会计政策变更、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在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在2019年5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

7、在2019年7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

8、在2019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在2019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对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继续向实际控制人借款事项、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在2019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对签署浙江优创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在2019年12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事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19年审议的以上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两会审议和表决以上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四个专门委员会。2019年,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就公司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专门委员

会意见。鉴于公司董事会人员变动及调整,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对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了调整,调整前本人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调整后本人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19年,本人积极参加提名委员会召开的相关会议,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相关职责,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本人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树立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情况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二)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三)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20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本人也衷心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签署页)

刘国华

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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