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公司同意后公司控股子公司可进行委托理财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2、委托理财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计算。第八条 不得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2、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3、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2、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批准具体投资申请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5日内,向财务总监及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并抄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