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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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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及强化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购(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 第三条 远期购(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购(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购买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购买或售汇的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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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四)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付款或回款时间相匹配。

(五)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于每年召开年度董事会时审议公司下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并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七条 董事长负责组织建立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以行使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第八条 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远期外汇交易的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采购部:负责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外币付款预测。采购副总为责任人。

(三)销售部: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销售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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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为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应立即组织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应对措施,作出决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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