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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瑞沃能:关于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20-049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李瑶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金林因所持股份被司法划转、拍卖而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减少,以及因实施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导致公司股本增加,李瑶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金林持股比例被稀释的原因,导致李瑶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金林合计持股比例由14.6%变动至6.26%。目前,李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金林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2、李瑶对公司负有业绩补偿义务,但其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或执行划转等将会导致公司可能无法及时对李瑶所持股票实施注销,公司注销李瑶所持股票事项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李瑶的《申明书》、《债权确认协议书》等文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积极督促李瑶履行业绩补偿,同时择机启动仲裁程序,追究李瑶相关补偿责任。

3、因执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020年3月31日,重整计划规定的以坚瑞沃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8.5股的比例所转增的共计2,067,645,880股股份已登记至管理人所开设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破产专用账户”),导致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发生变动。

一、本次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背景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查发现李瑶持有的坚瑞沃能4,4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81%)已划转至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发布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被转让及司法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2)

2019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转送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2019)鲁01执9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泰证券与李瑶股权回购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济仲裁字第15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中泰证券对李瑶出质的4,400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享有质权,并对处置该财产所得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李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中泰证券申请,济南中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济南中院认为,中泰证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一、将被执行人李瑶出质的4,400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中的1,1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过户至中泰证券股票账户,并按办理过户手续前一日的收盘价直接抵债;二、将被执行人李瑶出质的4,400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中的3,300万股限售流通股强制扣划至中泰证券股票账户,并进行冻结,待限售股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流通股后由法院监督处置。李瑶因与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产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裁决,裁决李瑶向浙江产融返还增资款10 亿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等。同时,浙江产融申请人民法院冻结了李瑶持有的公司3.3亿股股票。在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避免李瑶持有的公司股票被浙江产融执行后导致公司无法按照对赌协议的约定进行回购,公司在进入重整前已委托律师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2019年8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对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予以驳回,公司已继续向法院提出复议,但复议不会终止执行程序。浙江产融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李瑶持有坚瑞沃能的部分股票,深圳中院于2019年9月25日拍卖李瑶的无限售流通股28,583,430股,浙江产融通过竞买号U8637于2019年9月26日在深圳中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李瑶持有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16)28,583,430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并已完成股票过户手续。(详见管理人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及大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180)

2019年9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

作出(2019)陕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陕01破申1号之一《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陕西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坚瑞沃能管理人(详见坚瑞沃能于2019年9月30日发布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暨股票存在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69)。2019年12月27日上午,西安中院召开坚瑞沃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12月27日下午,西安中院召开坚瑞沃能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西安中院作出(2019)陕01破33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坚瑞沃能重整程序(详见管理人本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9)。

根据西安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坚瑞沃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8.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067,645,880股股份(最终转增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坚瑞沃能总股本由2,432,524,564股增加至4,500,170,444股。上述转增股份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256,487,747股将由坚瑞沃能予以回购注销,77,489,238股向除李瑶、郭鸿宝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外的其他股东按每10股分配0.5股的比例进行分配,1,733,668,895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因业绩补偿义务人暨股东李瑶原持有的股份已被质押、司法冻结或执行划转,注销李瑶所持有股份等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逐步进行,有生效法律文书对相关股份所有权进行变更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相关事项执行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因执行《重整计划》,2020年3月31日,重整计划规定的以坚瑞沃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8.5股的比例所转增的共计2,067,645,880股股份已登记至管理人所开设的破产专用账户,导致本次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发生变

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权变动完成后,坚瑞沃能大股东李瑶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金林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李瑶330,333,72013.58%257,750,2905.73%
李金林24,797,2201.02%23,783,0200.53%
合计355,130,94014.60%281,533,3106.26%

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查询,李瑶持有的4,400万股被划转至其债权人暨股份质权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根据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于2019年12月27日向管理人提交的(2019)鲁01执90号《执行裁定书》,李瑶出质的4,400万股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中的1,1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过户至中泰证券股票账户,并按办理过户手续前一日的收盘价直接抵债;3,300万股限售股强制扣划至中泰证券股票账户,并进行冻结,待限售股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流通股后由法院监督处置。因此,中泰证券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已取得相关1,100万股坚瑞沃能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3,300万股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变动将由法院就股份处置结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

三、其他事项说明

1、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系为管理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所用的临时账户,属于管理人临时代持股份情形,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将自动注销。代持股份期间,将不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因此,本次权益变动暂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动。

2、目前,李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金林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订)的相关规定,李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金林先生已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风险提示

1、李瑶对公司负有业绩补偿义务,但其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或执行划转等将会导致公司可能无法及时对李瑶所持股票实施注销,公司注销李瑶所持股票事项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李瑶的《申明书》、《债权确认协议书》等文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积极督促李瑶履行业绩补偿,同时择机启动仲裁程序,追究李瑶相关补偿责任。

2、因剩余3.55亿元重整投资款是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恢复生产,若常德中兴及其指定的投资人在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仍不能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将会对公司后续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会计师对公司2019年年报的审计意见,也影响到可能触发公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如果重整投资人未能在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且后续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无法完成支付,则坚瑞沃能将面临重整计划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若坚瑞沃能不执行重整计划、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未执行完毕,且坚瑞沃能所提交之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坚瑞沃能破产。

4、根据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1,349,838.85元,2019年末净资产为565,281,393.89元,上述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目前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基于自身专业判断测算的结果,尚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鉴于企业破产重整事项的复杂性,可能结果存在和审计机构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同时,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到年报披露日期间,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未达预期,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和结果仍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消除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问题4”的相关解答,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破产重整收益的确认,从而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均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十三章相关规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若最终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9年末净资产与上述业绩快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经审计的2019年净利润或2019年末净资产为负,那么公司股票依然面临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5、截止目前,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中仅货币资金事项的影响已消除,其余如涉及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收入和成本、涉及业绩补偿、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及涉及或有事项等事项仍在努力消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1.1条规定,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存在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6、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51,476,488.12元,根据公司年审会计师对涉及主要事项的审计意见,若未来公司2018年度确定为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1.6条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最终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7、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2019年12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作出陕01破33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坚瑞沃能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均已经到账,

相应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及抵债债权转让通知已经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发出。重整计划虽已获得法院批准但如果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因此,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8、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9、2019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转送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2019)鲁01执9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泰证券与李瑶股权回购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济仲裁字第15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中泰证券对李瑶出质的4,400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享有质权,并对处置该财产所得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李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中泰证券申请,济南中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济南中院认为,中泰证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一、将被执行人李瑶出质的4,400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中的1,1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过户至中泰证券股票账户,并按办理过户手续前一日的收盘价直接抵债;二、将被执行人李瑶出质的4,400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中的3,300万股限售流通股强制扣划至中泰证券股票账户,并进行冻结,待限售股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流通股后由法院监督处置。

上述事项将导致《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关于注销李瑶所持股票事项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及时对上述股票实施注销,相关方案的执行需要依照法律程序逐步进行,并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调整。

五、备查文件

1、2019陕01破33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全体前200名)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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