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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5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的4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56.7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3名调整为182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56.70万股调整为600.00万股。

2019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9年5月18日,公司公告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396,402,66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30615元人民币现金,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8元/股。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的一致。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2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2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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