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2019年8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关于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所审议的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被担保方龙翔药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马闯、蔡辉益、周睿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