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19年4月30日,国家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上述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该通知适用于公司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2、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3、新增“应收账款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二)利润表列报项目
1、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2、“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3、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三)现金流量表列报项目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报。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项目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成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新准则,
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利润总额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