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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事会组织机构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另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能:

(一) 对监事会工作全面负责;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 审议和确定监事会会议议题;

(五) 组织、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十条 监事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及提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临时会议是定期会议以外的满足本规则召开的会议。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议题一般包括:

(一)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从监督的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和建议,应重点分析评价公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重大投资实施情况等;

(二) 审议监事会主席将在股东大会上作的报告,内容包括上一会计年度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召开会议的次数以及每一次会议的议题等,并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的重大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应明确说明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价格是否合理,有无损害部分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三) 讨论监事会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计划等。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应准备书面提案;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Tianjin Ringpu Bio-technology Co., Ltd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提议人,须向监事会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提议人应将提交监事会审议的书面提案预先提交予监事会主席审阅,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七条 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的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三) 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 提案须以书面方式提交,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或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监事,紧急情况下临时会议的通知期限可以不受5日的限制。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2名以上的监事本人出席时方可举行,出席人数不足2名时,应当报告监事会主席,变更或推迟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于会前一天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在请假函上提出本人意见或作出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发表意见,委托书上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经监事会主席同意,监事会可以要求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此款仅限于因会议议案所涉问题需要说明、补充、论证、质疑和咨询等。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任期内连续两次未请假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主席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要求公司内审机构部门进行核实;

(三) 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六)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担任记录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不少于10年。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监事会主席提出修改方案,提交监事会审定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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