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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6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除部分调整外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保持一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营销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1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2名激励对象授予413.2401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马闯 郭春林 周睿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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