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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贺志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忠实、尽责的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按时出席了公司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职期间履职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贺志红,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深圳律师协会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任职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本人在职期间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董事姓名自任职至公告披露日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贺志红413000

本人任职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本人出席历次会议,未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会议召开前本人主动调查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为参与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期间,本人认真审阅文件,并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人认为公司我任职期间召开的董事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没有提出异议,全部投了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委员会名称召开会议次数召开日期会议内容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审计委员会22024年02月02日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审议通过该议案。
2024年04月21日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审议通过以上议案。
提名委员会12024年02月02日审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审议通过以上该议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2024年04月21日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审议通过以上该议案。

任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研究决策事项,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为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做好充分准备。会议上,对提交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就其中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认真行使表决权。

(三)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内,作为独立董事:

1、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2、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4、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状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完善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规划、重点任务推进状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与年度审计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积极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切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

任职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等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到公司园区现场调研考察、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交流,积极主动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媒体报道及机构调研等公司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任职期内,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对于重大事项也及时向本人进行了通报,并提交相关文件,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不隐瞒,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为本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任职期内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审议了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和2024年一季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表。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整体情况,对各定期报告财务报表无异议。审议了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均通过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职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我认为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提名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24年2月2日召开的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

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聘任陈建波为公司总经理,聘任HOO YONG KEONG、刘冬梅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蒋爱平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刘冬梅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韩贵璐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本人认为:以上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薪酬议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作用。履职期间,本人积极参与公司各项会议,认真审阅公司报送的相关材料,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治理情况与财务状况,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有效沟通,推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维护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持续加强学习,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任职期内,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并提供了必要条件,在此深表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贺志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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