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回购公司股份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相关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事项。
独立董事:张辉玉 朱德胜 张洪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