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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长效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效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聚合优秀人才加盟,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特制定《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效激励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长效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公司长效激励基金。

第二章 激励对象第二条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激励对象资格:

(一)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刑罚或行政处罚的;

(二)最近三年内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公司执董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五)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第四条 激励对象资格变动管理:

(一)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执董会有权取消该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将其已达到奖励条件但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转让给执董会指定的具备激励资格的受让人:

1.激励对象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主动辞职的;

3.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4.激励对象因不胜任岗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下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激励对象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

6.执董会认定的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二)如激励对象发生如下情形,其已达到奖励条件但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不作变更:

1.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

3.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达到奖励条件但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限制;

4.其他情形,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激励对象已达到奖励条件但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的处置方式由执董会确定。

第三章 长效激励基金的提取

第五条 公司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长效激励基金亦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计提。

第六条 公司长效激励基金的提取方式和条件规定如下:

以考核当年实际完成的净利润超出当年净利润目标值的数额确定计提金额。设定P为公司当年度实际完成的净利润,设定M为公司各年度净利润目标值。

激励基金提取公式如下,年度长效激励基金的实际计提数以按照下表核算得出的数额与上一年度提取激励基金前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相比,取孰低值:

业绩完成情况P≦MP>M
提取长效激励基金公式0(P-M)*30%

注:①以上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②考核时,剔除公司长效激励基金提取造成的影响。

第七条 公司应于经审计的该考核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上述规则提取业绩奖励基金。

第八条 如果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进

行追溯调整事项的,董事会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奖励基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在确定进行调整的当年计算奖励基金提取额时做补提或扣减。

第四章 长效激励基金的用途、分配第九条 长效激励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作为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现金奖励的资金来源,直接发放现金或分期予以奖励;

(二)通过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设立的长期资产管理产品以递延支付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给激励对象;

(三)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亦可以公司股票兑现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获取股份后需锁定不低于一年,激励对象获取股份可采用个人直接持股、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委托资管计划或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具体实施方式届时再行制定,经有权机构审议后实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用途。

根据上述原则,由公司执董会审议批准具体使用方案。

第十条 长效激励基金的分配:

长效激励基金的分配方案由公司执董会审议批准。分配方案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激励对象对公司的实际贡献。

第五章 长效激励基金的管理与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为长效激励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长效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批准《长效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变更;

(三)审议批准公司长效激励基金的提取方案,包括设定公司年度净利润目标值、核准公司业绩条件达成情况、确认长效激励基金提取额度;

(四)其他需经董事会审议的有关奖励基金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执董会为长效激励基金的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审核确认公司长效激励基金的分配方案;

(二)董事会授予的有关奖励基金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为长效激励基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长效激励基金方案的制订及实施;

(二)监事会有关长效激励基金的其他监督权。

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后者的规定为准。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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