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0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存续期间须与国际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第六条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内(含3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按审批权限报送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财务部负责;内审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子公司或业务部门: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出外汇收支预测相关资料及外汇套期保值申请,并提供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子公司总经理或业务部门主管为责任人。
2、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按月对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3、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审部主管为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保密制度:公司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互换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利率互换掉期业务。若需增加新品种,应重新提交董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事会审议批准。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