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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富技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4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股份转让情况概述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富技术”)于2020年10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及相应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瑞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微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70,013,6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0%)协议转让给泰兴市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新能源”),转让价格为4.5元/股。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瑞微投资与赛尔新能源于2020年10月1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股份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款及支付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㈡款3、⑵除第⑴项约定的款项外,出让方与受让方另外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将其享有的对富国平的债权以83,648,573元转让给出让方,以此抵消应该支付给出让方的83,648,573元股份转让款,抵销完成后,本协议中股权受让方应支付的83,648,573元股权转让款视为全部支付完成,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方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支付83,648,573元作为本次股份转让交易项下的剩余股份转让款。
中债权受让方的付款义务视为履行完毕。
第㈡款3、⑶受让方履行第⑴项的付款义务,并且完成第⑵项支付款的抵销后,即认为受让方已经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且出让方不得再依据本协议向受让方主张支付除上述第⑴项和第⑵项以外的股权转让款项。受让方履行第⑴项的付款义务,并且完成第⑵项支付款后,即认为受让方已经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且出让方不得再依据协议向受让方主张支付除上述第⑴项和第⑵项以外的股权转让款项。

除上述股份转让款及支付部分条款变更,原股份转让协议其他条款不变。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事项仍以原协议为准。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协议双方对股份转让款及支付方式的修改,不涉及股份转让数量及价格的修改,不影响原股份转让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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