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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相关议案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本次发行的认购人为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得投控”),公司实际控制人团队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张福林及股东张舒啸与凯得投控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拟向凯得投控转让5.011%的股份,前述股份转让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凯得投控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凯得投控为公司关联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3、鉴于公司于2015年12月完成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到账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

4、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订的《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葛其泉、金之俭、李苒洲、温从军

2021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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