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青松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132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柯维龙 |
住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
通讯地址: | 福建省建阳回瑶工业园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变动性质 | 表决权增加 |
签署日期:2020年2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附表 ...... 14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说明:如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青松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柯维龙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2月18日与杨建新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表决权委托,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26,049,488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恢复由信息披露人行使,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青松股份表决权的比例增加5.04%。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杨建先生于2020年2月18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柯维龙,男,1959年6月出生,中国公民,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52122195906****,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通讯地址:福建省建阳回瑶工业园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杨建新先生于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16,512,115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20%,减持后杨建新先生不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基于上述背景,信息披露义务人经与杨建新先生协商,双方自愿解除表决权委托,并于2020年2月18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26,049,488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根据公司2020年1月2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497,4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实施上述减持计划,并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7,112,06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25%,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其持有的26,049,488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杨建新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可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062,5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上市公司27,112,06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25%,并恢复了26,049,488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可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27,112,0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2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杨建新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26,049,488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及签署日期
甲方:柯维龙
乙方:杨建新
签署日期:2020年2月18日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股份”或“目标公司”)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300132;
2、甲方与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为目标公司股东。
3、双方于2017年11月28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了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6,049,488股股票(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权和提案权不可撤销地、不设任何限制地、无期限、无偿地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行使。
4、《表决权委托协议》第3.2条约定,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终止日自下列情形中孰早发生者为准:(1)双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解除或终止协议;(2)甲方名下的股份已经全部合法出售或处置完毕。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第3.2条,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确认就目标股份上原设置的表决权委托关系自动解除。乙方将《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目标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全部归还给甲方,对于目标股份乙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及权益。
2、双方确认,双方均无需就《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及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解除事宜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本协议的效力、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国法律。
4、双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在一方发出要求协商的通知后30日内争议未得到解决,该方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
5、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署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柯维龙 | 合计持有股份 | 27,112,069 | 5.25 | 1,062,581 | 0.21% | 27,112,069 | 5.25 | 27,112,069 | 5.25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7,112,069 | 5.25 | 1,062,581 | 0.21% | 27,112,069 | 5.25 | 27,112,069 | 5.2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 - | - | - |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7,1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日期 | 减持均价区间(元/股) | 减持股份数 (股) | 减持比例 |
柯维龙 | 集中竞价 | 2019-10-25 | 10.23 | 3,444,800 | 0.67% |
2020-2-3 | 12.14 | 840,800 | 0.16% | ||
2020-2-4 | 12.16 | 2,125,300 | 0.41% | ||
2020-2-5 | 12.57 | 165,700 | 0.03% | ||
大宗交易 | 2019-10-21 | 9.00 | 5,220,000 | 1.01% | |
2020-2-13 | 11.43 | 5,100,000 | 0.99% | ||
合计 | 16,896,600 | 3.27%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以下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柯维龙
签署日期:2020年2月18日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柯维龙
签署日期:2020年2月1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建阳市回瑶工业园区 | ||||
股票简称 | 青松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13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柯维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无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 | 协议转让 | □ |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 | 间接方式转让 | □ |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 | 执行法院裁定 | □ | ||||
继承 | □ | 赠与 | □ | ||||
其他 √(解除表决权委托)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7,112,069股 持股比例:5.25%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062,581股 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0.21%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7,112,069 股 持股比例:5.25%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27,112,069股 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5.2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 | 是 √ 否 □ 详见2020年1月2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柯维龙
签署日期: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