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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科技: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5

证券代码:300134 证券简称:大富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0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4022号),公司与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新能源”)、张彬、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石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披露了上述民事诉讼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参股子公司业绩承诺履行情况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二:张彬第三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瑞盛新能源立即以现金方式向大盛石墨支付补偿人民币283,331,736.35 元及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且张彬对前述补偿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第三人于2015年9月14日签署了一份《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总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总协议”),约定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石墨“)在 2015年度起三年内各会计年度(包括2015年当年)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应为: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2016 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9200万元,2017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5500万元,净利润系指,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根据大盛石墨2015年、2016 年、2017年的审计报告显示,大盛石墨的净利润未达到《投资总协议》的承诺,因

此被告一、被告二应向大盛石墨进行补偿。但时至今日,被告一、被告二尚未完成对大盛石墨的现金补偿义务。

4、判决情况

1)瑞盛新能源向大盛石墨支付2016年业绩补偿款人民币86,656,033.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6,656,033.8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瑞盛新能源向大盛石墨支付2017年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96,675,702.51元及逾期利息(以196,675,702.51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3)张彬对瑞盛新能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将依据判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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