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公示时间: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11日。
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公示,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层。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