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9年8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8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所涉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19年9月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
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的查询结果显示,在自查期间,除以下列示的1名人员在自查期间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外,其余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交易区间 | 合计买入(股) | 合计卖出(股) |
1 | 练环辉 | 核心管理层 | 2019/7/11-2019/8/13 | 10,000 | 50,000 |
经公司核查,上述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在自查期间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所涉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也不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