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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2018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经营发展实际,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现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得到了有效地执

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法人治理、日常管理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掌控。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切实有效可行的。

五、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且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为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立三:

赵 明:

陈爱珍:

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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