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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森生物: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7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2021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投资是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主业范围和非主业投资。

第三条 主业范围投资系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新建生产设施、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 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 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需经股东大会批准,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六)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的定义及相关计算方式,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

1.股份交易;

2.须予披露的交易;

3.主要交易;

4.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5.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6.反收购行动。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 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的定义及相关计算方式,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

1.主要交易;

2.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3.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4.反收购行动。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分别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决定。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第十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投资项目,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若交易达致《香港上市规则》下要求须要准备会计师报告,亦须按照其规则准备。

第三章 主业范围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对主业范围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部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总经理。

第十四条 总经理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战略发展部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六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内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如果战略发展部或总经理认为投资项目不可行,应按上述程序提交不可行的书面报告,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最终决策。

第四章 非主业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对非主业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十九条 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

第二十条 总经理认为可行的,组织战略发展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评审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二十二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总经理认为投资建议不可行,应按上述程序提交不可行的书面 报告,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最终决策。

第五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六章 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第三十一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交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原《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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