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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森生物: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钟彬)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6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钟彬)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0年度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就本人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 出席公司董事会情况

2020年本人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计召开6次董事会,本人均按时亲自参加会议,没有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

本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谨慎负责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故对2020年度本人任独立董事期间的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年本人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充分发挥本人在企业管理方面的优势,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积极进行研究分析,重点关注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变动、董监高选聘等重大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严格审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科学性、

合规性及对公司的影响,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人发表了关于2019年度相关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1)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2)认可并同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3)2019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4)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更。(5)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6)同意公司将玉溪沃森疫苗产业园三期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20年12月31日,将上海泽润研发费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20年6月30日。(7)同意“疫苗研发中心扩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购置进口包装线和预充注射器灌装线项目”结项,并同意公司使用“疫苗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5.63万元,“信息化建设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08.01万元,“购置进口包装线和预充注射器灌装线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4.78万元,募集资金闲置利息收入70.59万元,合计209.01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8)同意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昆明沃森,将沃森生物科技创新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调整为昆明沃森。(9)同意玉溪沃森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9,000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0,000万元,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10,000万元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周转。(10)同意玉溪沃森向云南红塔银行申请开具履约保函综合授信总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授信期限为1年,玉溪沃森在4,000万元授信额度内根据保函金额提供等额资金质押给云南红塔银行,并由其出具履约保函。(11)公司应持续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收回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应支付的3,090.12万元往来款;2019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均履行了法定的审议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12)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法定的审议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13)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人就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离职人员的股票期权。

3、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发表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聘任章建康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

4、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人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1)同意董事会提名章建康先生、范永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2)同意董事会提名赵健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3)同意玉溪沃森分别向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0,000万元、30,000万元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周转。(4)同意玉溪沃森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申请开具履约保函授信总额度人民币伍仟万元,授信期限为1年,玉溪沃森在伍仟万元授信额度内根据保函金额提供等额资金质押给交通银行玉溪分行,并由其出具履约保函。

三、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

2020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积极参与各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2020年任职期间,召集并组织召开了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同意公司《关于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任职期间,本人多次对公司进行调研,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经营发展以及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合理化的建议。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2020年任职期间,本人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持续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决策能力。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司信息披露、经营管理等事项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规范经营起到应有的作用。

同时,积极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

作。

七、其他工作

(一)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报告期内,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勤勉尽职,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富有建设性的建议,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钟彬2021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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