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金环境: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0

-1-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公司网站的内容更新、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其他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公司选定的

-2-

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

-3-

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及流转审批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地点、依据,保密条款。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及补充完善信息等)自记录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5-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具体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该等要求包括以下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其他要求:

(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按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公司按要求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

-6-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六)获悉公司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证券发行方案、合并分立草案、股份回购预案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七)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省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7-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需向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之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8-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浙江省证监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8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