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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特定股东股份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7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股份减持的预披露公告董事梁水生先生和汤晖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陈宏先生和蔡良平先生,特定股东孙晋瑜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梁水生先生和汤晖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陈宏先生和蔡良平先生,特定股东孙晋瑜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7,58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700,308,763股)的0.4458%(若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及占比将做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梁水生先生和汤晖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陈宏先生和蔡良平先生,特定股东孙晋瑜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上述股东拟减持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梁水生副董事长18,882,6001.1105%3,000,0000.1764%
2汤 晖董 事7,617,0000.4480%1,000,0000.0588%
3陈 宏副总经理18,188,0001.0697%1,000,0000.0588%
4蔡良平副总经理536,0000.0315%130,0000.0076%
5孙晋瑜特定股东9,889,3880.5816%2,450,0000.1441%
合 计55,112,9883.2414%7,580,0000.4458%

二、股份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份原因:梁水生先生、汤晖先生、陈宏先生、蔡良平先生和孙晋瑜女士减持股份原因均为个人资金使用安排。

2.减持股份来源:

(1)梁水生先生、汤晖先生、陈宏先生和孙晋瑜女士所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2)蔡良平先生所减持股份来源为其获授且已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上述股东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7,58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4458%(若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及占比将做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董事梁水生先生、汤晖先生和高级管理人员陈宏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在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三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特定股东孙晋瑜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梁允超先生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孙晋瑜女士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梁允超先生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梁允超先生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梁允超先生申报离职半年后的三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在减持期间内是否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董事梁水生先生和汤晖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陈宏先生和蔡良平先生,特定股东孙晋瑜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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