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C座6层;
吴道洪,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骏,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银玲,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月31日,神雾环保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为“净利润”)为55,000万元至65,000万元。2月28日,神雾环保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60,487万元。4月28日,神雾环保披露《2017年度报告》及《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经审计净利润为36,105万元。神雾环保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进行修正。
神雾环保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4条和第11.3.8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11.3.4条和第11.3.8条的相
关规定。
神雾环保董事长吴道洪、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骏和时任财务总监刘银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神雾环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和第16.3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神雾环保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神雾环保董事长吴道洪、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骏、时任财务总监刘银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