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9‐016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3、 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况。被否决的是第1项《关于公司实
际控制人、部分董监高增持计划变更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3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7日-2019年3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8日上午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7日15:00至2019年3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气象科技园区振兴路2号院4号楼7层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01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道洪先生因出差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董事陈金霞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48,675,2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22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981,5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54%。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7,955,3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8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6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3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719,9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1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719,9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15%。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监高增持计划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03,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28%;反对29,47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0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28%;反对29,4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未达到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半数以上,该项议案未获通过。
2、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 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选举罗湘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罗湘楠先生当选,同意票448,322,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628,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23%。
2.2选举孙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孙健先生当选,同意票448,322,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628,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23%。
2.3选举丁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丁力先生当选,同意票448,322,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628,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石有明律师、王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否决提案一项,未发生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3月8日